評:黃子岸有關〈馬關條約〉的意見 認為大清皇帝〈馬關條約〉只讓出「管理之權」(中文本)而非「主權」(日文本)的黃子岸先生,再度認為〈馬關條約〉並無有效的議定書(protocol)。言下之意,假使〈馬關條約〉中日文本有不同記載,只能一約各表;又因中國(ROC、PRC、大清?)並未割讓主權,故有權收回台灣與澎湖。 在文章中,黃子岸先生提出的理由是: 1. 〈馬關條約〉只有「草簽約本」出現議定書,正式的換文約本中未附議定書。 2. 〈馬關條約?買房子r「草簽漢文約本」上,李鴻章、李經方沒有簽字蓋印,伊藤博文與陸奧宗光一樣不簽字蓋章。 由於此歷史細節,黃子岸先生質疑本人「是否察覺不詳」,以及「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此事攸關〈馬關條約〉中日文版解釋不同時的解決方法(條約之解釋)。道理其實很簡單: 1. 黃子岸先生所述,抱歉我完全不知(還不只是黃子岸先生所謂「不察」而已 襯衫);但黃子岸先生既然主張了相信很多學者毫無所悉的歷史細節,包括在哪一頁蓋誰的章等,讓我們感覺黃子岸先生親炙了故宮原件或見到日本外務省的原本。正因如此,黃子岸先生負有其文中主張「草簽本」中兩國四代表皆無簽章的舉證責任,順便也可以補充我們的歷史與國際法常識。[1] 我們靜待。 2. 黃子岸先生聚焦「草簽本」不是「正本」。 為讀者之故,先講「草簽」(initialing)。國際 關鍵字排名法上,草簽通常是正式批准的先行程序,全權代表(penitentiary)在講好的條約紙面角落簽上姓名西文縮寫(paraph)或漢字的姓,從而認證條約約文的正確性及締約談判已經結束。草簽本身不具法律效力。草簽內容經批准後換文生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此有規定可做理解上的參考。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0條「約文之認證」: 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 (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住商房屋禤a協議之程序;或 (乙)倘無此項程序,由此等國家代表在條約約文上,或在載有約文之會議最後文件上簽署,作待核准之簽署(ad referndum)或草簽。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2條「以簽署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該國代表之簽署表示之: (甲)條約規定簽署有此效果; (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簽署有此效果;或 (丙)該國使簽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全 烤肉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些表示。 二、就適用第一項而言: (甲)倘經確定談判國有此協議,約文之草簽構成條約之簽署; (乙)代表對條約作待核准之簽署,倘經其本國確認,即構成條約之正式簽署。[2] 黃子岸先生的邏輯認為:因為條約正本無附議定書,所以議定書無效;且草簽本無人簽字,所以否定草簽本的效力?那麼,李鴻章與李經方攜回國的並被批准的是什麼?不就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2條第二項(乙)所述的「待核准的簽署」?請再注意:輕微的文字上 酒店兼職的錯誤,並不使整個條約無效,紙需雙方妥加修正即可。唯有重大錯誤(substantial error)或故意詐欺,才會使條約無效。[3] 國際法的原則與實踐慣例變化很慢,任何規定都基於先前的理論與實踐,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不是平白蹦出。 方法論上,確認事物的正確性可以靠「證據」也可以靠「系統」。黃子岸先生主張了大多數人不知道的細節,即負舉證責任。我們則用官方公文書以及系統(公認事實、法理等)認為並無此事,包括從〈馬關條約〉由美國前國務卿John W. Foster草?澎湖民宿嶼糷憛A〈馬關條約〉不但簽署並執行還惹來三國干涉。最重要的是,若台灣澎湖只是讓日本管理一下,李經方不必在澳底外海的德國船上對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執行點交程序、大清1895當年不必鼓動且唐景崧等也無需努力「台灣民主國」來拖延〈馬關條約〉的點交、張之洞等人更無需思索:搶先抵押台灣與一二十年的台灣採礦權給英國期待狼狗相咬。而光緒更不必如傳說中的呼天搶地等。 再看戰後,假使有黃子岸先生的妙方,中華民國根本無需勞動學者努力構築與解釋:無人簽名的「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一環的?租房子q台北和約〉等,來獨自主張:台澎已經歸還中華民國。 退一萬步說,即使有「草簽本無草簽」一事,也不會變更條約「正本」: 1895年大清皇帝在〈馬關條約〉中「永遠割讓台灣與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的完整主權」給日本天皇,的法理與歷史事實 更有趣的是,〈馬關條約〉不是割讓主權而只是管理權是這幾年才出現的新論述。在黃子岸的論述中,整個國際社會包括日本、美國與大清帝國都對台澎原來是借給日本管理而不是割讓主權一事毫無所悉且被蒙蔽百年。 黃子岸先生文末加註「本人曾就此節向彭明敏教授和黃昭堂博士略作說明」, seo「略作說明」一事到底想佐證什麼?到底證明了什麼?是否獲得認同?酌引權威只是一種為文技巧,卻無助邏輯。 至於〈馬關條約〉是否有〈議定書〉?〈議定書〉是否有簽字?相信在「楊基銓中心」寄給黃子岸先生參考的資料中已詳盡收集,黃子岸先生想必已閱讀,此處不必贅述。 [1] 但黃子岸先生另文〈由金山和約第二條看台灣〉提及:「查馬關和約原件二套,一套由日本保存,一套則列為清宮特殊文物珍藏,由故宮博物院接管,除研究人員外不供借閱,…」見《自由時報》,2010.06.2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21/today-o6.htm 買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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